河北汶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汶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安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汶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村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MA07WCCF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安市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安市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上诉人***、河北汶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受河北汶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将***送到工作地点,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受伤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上诉人河北汶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 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田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崔针针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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