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816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上诉人范军义、河北汶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4民终816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4民终816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9)冀04民终816号”补正为“(2020)冀04民终816号”。
审 判 长 姜 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田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针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