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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816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上诉人范军义、河北汶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4民终816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4民终816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9)冀04民终816号”补正为“(2020)冀04民终816号”。 审 判 长  姜 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田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针针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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