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525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润梓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女。
委托代理人齐武钢,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美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西安恒兴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润梓节水灌溉有限公司、陕西鑫美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兴管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于2016年10月17日主动履行了案件款30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卫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