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隆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04行初1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亭,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春,该单位大队长。
出庭负责人张弩,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该单位副大队长,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华磊,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
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庆盈,该单位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胜,男,1983年2与24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
委托代理人张国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锦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吴官庄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朱旭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潍坊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潍坊锦隆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确认及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国
审 判 员  曹东华
人民陪审员  王尧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