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信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信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号(2019)桂1202执70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2444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77280元为基数,期间从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320元为基数,期间从2017年6月10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160元为基数,期间从2017年7月13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640元为基数,期间从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年24%计付);2.负担案件受理费6355元(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36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账号的存款,该账户现余额为20.48元。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不动产、交警、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在工商系统××经营地点××县××城路××号展开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经营。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放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班晨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林波
书 记 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