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铸军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69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徐景久,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系辽宁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铸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赵秀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铸军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69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沈阳铸军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2069.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铸军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新乐支行账户:xxx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慈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