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金秋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2)辽0103民初5372号
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华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金秋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XX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四、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国家MM,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职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
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将通过12368短信、官方微信服务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关注后须登录),向你推送重要审判环节的流程信息。
审判员  王畅
书记员  刘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