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方堰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9947266T。
法定代表人:陈潜,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关于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143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6406元。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15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龚建勇
审 判 员 郭胜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作明
书 记 员 李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