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

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执35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金刚村方堰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9947266T。
法定代理人:陈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63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李德浩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35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魏庆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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