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

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5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方堰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9947266T。
法定代表人:陈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6988。
法定代表人:沈鑫,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货款152764.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64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236元。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安燕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2021年8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川XXXXXX汽车一辆;2021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5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车辆的查封时间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黄飞
审判员陈琼
二О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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