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

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3民催第25号
申请人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方堰塘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农行重庆渝中大坪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票号为0010006225482971号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亚鑫烟道有限公司有权请求农行重庆渝中大坪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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