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81民初476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丰农巷东侧金榜铭园2号商务楼20层2002。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