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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476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丰农巷东侧金榜铭园2号商务楼20层2002。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梓琦,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愈,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