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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5141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愈,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2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