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81民初5141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2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