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23民初676号
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湘江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3MA63RTXEI3。
经营者:***,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丰农巷东侧金榜铭园2号商务楼20层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31787640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2月2日以无法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建材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