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164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824664J
法定代表人:白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号30幢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JN06MAXP
法定代表人:赵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6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 晓 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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