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4910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824664J
法定代表人:白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JN06MAXP
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经理。
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该款在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二、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用700元,合计1450元,由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已由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几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委托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当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平
审判员  魏涛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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