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白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虎。
被执行人:张光虎,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仑公司)、张光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该款在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二、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用700元,合计1450元,由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恒仑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0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沃特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苏0282执4910号。2021年3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沃特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0282执恢425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苏0282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依该裁定书:追加张光虎为本院(2021)苏0282执恢42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2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沃特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恒仑公司、张光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恒仑公司、张光虎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恒仑公司、张光虎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2月24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张光虎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其中网络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3月2日,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分别为2022年3月2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20日,冻结期限均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张光虎有雪佛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K5××**)、江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K1××**),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3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恒仑公司、张光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委托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恒仑公司、张光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沃特公司发出程序终结听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22年5月11日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恒仑公司、张光虎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到庭,且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38192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恒仑公司、张光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举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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