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异25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824664J
法定代表人:白美华。
被执行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号30幢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JN06MAXP
法定代表人:张光虎。
第三人张光虎,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张光虎为本院(2021)苏0282执恢42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该款在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二、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用700元,合计1450元,由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已由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在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1、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投资人赵燕、张光虎变更为张光虎;3、法定代表人由赵燕变更为张光虎。
审查中,本院向张光虎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相关证据,张光虎至今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由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系第三人张光虎名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股东张光虎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光虎为本院(2021)苏0282执恢42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许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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