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425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824664J
法定代表人:白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号30幢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JN06MAXP
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经理。
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该款在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二、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用700元,合计1450元,由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已由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扬州恒仑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宜兴***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在审理阶段保全,本院委托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扣划其银行存款32200元,在扣除执行费942元后,将余款31258元发放申请人。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
3、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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