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117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益民街23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6RTC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