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117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益民街23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6RTC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