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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融华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499号 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五星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80RX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长寿区益民街23号1**1-4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西湖支路2号精信中心B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6RTC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融华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坣岗区松山工业区12栋A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NNC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融华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