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欧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4127号
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兴路环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桂树,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余境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辉,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5元,由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晓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