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2257号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870017W,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余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62954682R,住所地灌南县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