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

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54号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强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7436342X4。

法定代表人:潘成桃,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花山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0W1R62。

法定代表人:于旷世,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866.12元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866.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2270元,由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