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花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莲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兴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为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莲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