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212执恢1363号
***:
关于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本院的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400000元,对于***依法需要承担的剩余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主张。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即执行案号:(2023)浙0212执恢1363号]中关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