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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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2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62090762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815号(6-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0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55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47467.86元、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支付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2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3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象山县东***岙村的土地,因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了被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9148.15元,本案实现债权9148.1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2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