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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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破4号
申请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815号(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620907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9-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JK33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2年10月19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281执3003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以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为由,将众民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根据被申请人众民公司新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之中,其银行存款有6471356.62元,而目前已知债务有:1.(2022)浙0281执3003号案件,债权金额为870000元;2.(2022)浙0205执1691号16449元;3.(2022)浙02民终4087号判决书确定的1019460.76元(尚未进入执行);4.(2022)浙0225民初3476号判决书确定的180万元(尚未进入执行),目前资产大于负债。
本院认为,在本院裁定受理对众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众民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