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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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3003号
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815号(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6209076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9-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JK33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执行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终4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70000元。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22年10月19日,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