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8899号
原告
宁波市江北达胜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5MA290PLK42)。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东邵村(庄桥石材城内一期加工房)。
经营者:***,男,1968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户籍所在地:东阳市歌山镇林头村林三3-125号。
被告
宁波卓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62090762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815号(6-2)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撤诉原因
原告起诉主体有误,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达胜石材经营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达胜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