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卓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达胜石材经营部、宁波卓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8899号 原告 宁波市江北达胜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5MA290PLK42)。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东邵村(庄桥石材城内一期加工房)。 经营者:***,男,1968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户籍所在地:东阳市歌山镇林头村林三3-125号。 被告 宁波卓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62090762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815号(6-2)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撤诉原因 原告起诉主体有误,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达胜石材经营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达胜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