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5426号
原告:重庆荣跃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22号畜牧产品交易市场第2-10第20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TBLB52。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
被告:重庆航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金福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P47Y39。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跃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航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跃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跃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荣跃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10元,由原告重庆荣跃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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