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进忠,经理。
被执行人:庆城县恒通世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金录,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城县恒通世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1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庆城县恒通世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租的坐落于庆城县以南15间平房(含承租期间新建的3间平顶房)腾退并交回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恒通世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期间新建的3间平顶房由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收益。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3月9日,本院将坐落于庆城县以南,由南向北第五间、第六间、第九间、第十四间、第十五间共五间房屋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2022年5月11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与张妮、李甜、焦爱红、刘瑞庆、叶庆怀五名租户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与张妮、李甜、焦爱红、刘瑞庆、叶庆怀。2022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分别与张妮、李甜、焦爱红、刘瑞庆、叶庆怀五名租户签订了房租租赁合同;新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与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致、租赁费用一致,申请执行人不得收取原租赁合同到期前的房屋租金。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将租金90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本院将坐落于庆城县以南,由南向北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第七间、第八间、第十间、第十一间、第十二间、第十三间共十间房屋已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故坐落于庆城县以南15间平房(含承租期间新建的3间平顶房)已全部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租期间新建的3间平顶房已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1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镇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