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2133号
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田家城63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莉莉,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163号。
负责人: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甘肃龙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洋,甘肃龙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杭天桢
人 民 陪 审 员 安万民
人 民 陪 审 员 陈**强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艺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