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21民初1616号
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城县庆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庆水电工程公司)与被告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长庆水电工程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庆水电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长庆水电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