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城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