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川县福祥瑞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7民初2305号
原告宜川县福祥瑞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祥瑞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庆油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祥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何欢,被告长庆油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娟、杨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3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餐饮住宿费214674元。被告长庆油气公司未及时付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自2019年8月3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福祥瑞公司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从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被告长庆油气公司认可尚欠原告福祥瑞公司消费款214674元并表示愿意偿还。 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被告长庆油气公司不同意向原告福瑞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就该争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长庆油气公司设立的项目部多次在原告福祥瑞公司经营的酒店进行住宿、餐饮消费。2019年8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长庆油气公司尚欠原告福瑞祥公司餐饮住宿费214674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宜川祥瑞酒店住宿餐饮汇总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一、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川县福祥瑞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餐饮住宿费2146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4674元为基数,起止日期自2019年8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宜川县福祥瑞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由被告负担2200元(原告已预交2590元,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戈超
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