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693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152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住所地:靖边县隔壁。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睿,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横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刘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杜 虎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