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693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152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住所地:靖边县隔壁。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睿,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横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刘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杜 虎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