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023民初362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省**安市周**县,农民。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人民路城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吴宗福,该厂董事长。

被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石油厂、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石油厂、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4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6027元。

审判员  张武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任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