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
被告***,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
被告***,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
被告***,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
被告***,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元,退付33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