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04民初36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22)川0704执43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298856元(含执行费4318元)为限。
三、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2708元(含执行费50元)为限。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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