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432号之二
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人 :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镇自治县上坝乡八一社区体育馆。
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五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1)川0704民初3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43J**车辆,车辆未实际控制。现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43J**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