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91民初374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庄晓敏,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7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楼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412397。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抗,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郑开大道30号市民之家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XF70X7。
法定代表人闫战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奇,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庄晓敏,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抗,被告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跟着***在开封新区祥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地上干防水工作,该工地位于××街××路××路东。2020年5月5日,原告在架子板上正常施工,***雇佣的两个小工在传递卷材时,卷材掉落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的工友孔祥云拨打120后,原告被送至开封市人民医院西部院区进行急救。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胸部损伤;2.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左侧液气胸;4.右侧胸腔积液;5.双肺顿挫;6.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由于受伤部位较多,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受到较大伤害。经了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告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建集团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该公司已注销,被告***系挂靠该公司。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679.22元、误工费41040元、护理费64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96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03032.82元。2.判令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四建公司与四川多禾消防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多禾公司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四建公司属于合法分包,四建公司对原告的受伤不承担责任,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新惠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开封新区祥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新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共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之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与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过错。2、依据新惠公司与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事故均由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并未受雇于新惠公司,也未直接向新惠公司提供劳务,新惠公司无需对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新惠公司并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新惠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质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份,原告***受被告***的雇佣在开封新区祥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地上干防水工作。2020年5月5日,被告在架子板上正常施工,***雇佣的另外两个小工在传递卷材时,卷材掉落到架子板上将原告弹起后摔到地上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开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8天。事发时,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安全设施,原告佩戴有安全帽。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46679.22元,凭医疗费发票确认;2.原告从事建筑防水行业,但并未提供被告***承诺工资的标准,实际支付工资或同类工友工资支付标准的证据,参照上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误工费按160.78元/天*48天=7717.22元;3.护理费按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9073元/年÷365天*48天=6453.4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48=2400元;5.营养费按20元/天*48=960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64709.88元。
另查明,涉案项目由被告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由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系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已于2021年7月19日注销。后被告***承包了该项目,雇佣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员进行施工。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600.9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受被告***的雇佣在涉案工地干防水工作,原告在施工时,因其他工人不慎将建筑材料掉落在原告站立的架子板上将原告弹起后掉落到地上受伤,原告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64709.88元,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1600.98元,还应再赔偿原告53108.9元。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无论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或是由***挂靠施工,其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系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且已于2021年7月19日注销,根据法律规定,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此,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具有劳务施工资质的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亦不存在过错,故此,原告主张被告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108.9元;
二、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64元,由原告***承担1143.64元,由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审判员  刘合群
人民审判员  邱予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筱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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