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振特阀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4567号
原告:浙江振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海通街1600号头格月雅城3幢1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W99M35。
法定代表人:卓水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展聪,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412397。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
原告浙江振特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振特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振特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特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浙江振特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