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高新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0280号
原告: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霸,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
负责人:贺亮。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
原告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849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即5.4%计算的违约金(截止至2022年3月1日为372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消防安全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商,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针对西部国际汽车产业园基建项目需要采购消防水炮具及其相关消防设备事宜,于2021年7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共计140700元。原告依约按照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要求按时且保质保量地将所需货物发送到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指定地点,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签收并认可,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先后于2021年7月30日、2022年1月30日分别支付货款42210元、10000元,剩余货款88490元。原告多次发电去函,但是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一直拖延付款。同时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是由被告多禾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多禾公司对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事实。
另查明,案涉合同代表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高新区分公司签字的人员为“贺庆”,亦是案涉合同约定的被告方收货人。
再查明,被告通过“邓瑶”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分别于2021年7月30日、2022年1月30日分别支付了货款42210元、10000元予原告指定的“陈晓丹”账户(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又查明,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回单详情》打印件一份,内容为“邓瑶”向“陈晓丹”于2022年7月21日转账汇入60000元,附言”记载为“遂宁世东项目水炮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货给被告,而被告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欠付的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被告欠付28490元(88490-60000)。对于该货款,被告未予抗辩,亦无反证推翻原告的上述主张。据此,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8490元。另外,因被告未依约如期付齐货款,已经构成了违约,故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849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另外,对于上述债务,被告多禾遂宁高新区分公司应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多禾公司承担。原告相关诉请超过上述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高新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490元以及支付以2849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高新区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
二、驳回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021.55元(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由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高新区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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