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3786号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园内(综合楼)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YWN1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年,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76号阳光时代写字楼1幢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9AM9458。
负责人:***,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4123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