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红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048号之二
原告:江苏红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欣丁村委牛泗墩村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1824368G。
法定代表人:吴建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建强,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5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史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红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保全费1395元,合计320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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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吕 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 菁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