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048号
申请人:江苏红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欣丁村委牛泗墩村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吴建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建强,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5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史斌,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红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613430181820200000210的保险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陶 菁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