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428民初54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与***、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负担。
审判长米学民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