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428民初54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与***、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