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2220471-0
住所地:长武县城西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0039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机械租赁费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